从正整数的集合 N = { 1, 2, 3, ... } 到另一个集合 A 的函数。用 a_n 表示整数 n 的像,于是序列通常表示为:
a_1, a_2, a_3, ... 或 {a_n: n \in N}, 或简记为 { a_n }
有时也以非负整数的集合 { 0, 1, 2, ... } 而非 N 作为序列的定义域。在这一情况下,我们说 n 从 0 开始而不是从 1 开始。
列表 集合A上的有限序列是一个从 { 1, 2, ..., m } 到A的函数,通常表示为:
a_1, a_2, ..., a_m
这样的有限序列有时也称为一个 列表 或 m-元组。
考虑一个序列 a_1, a_2, a_3, ...,则和
a_1 + a_2 + ... + a_n 与 a_m + a_{m+1} + ... + a_n
将分别记作:
在上术表达式中,字母j称为哑指标或哑变量。
设I为任意非空集合,并设 S 为集族,从 I 到 S 的指标函数为一个函数f: I \to S。对于任意的 i \in I,记A_i表示其 像f(i)。
于是指标函数 f 通常表示为:
{A_i: i \in I} 或简记为 {A_i}
集合 I 称为指标集,I 的元素称为指标。 如果 f 为一一的 和 映上的,我们就说 S 可以由 I 标出。
集合的指标类的并与交定义为: $$ \cup_{i \in I} A_i = {x: x \in A,对于某i \in I}
\cap_{i \in I} A_i = {x: x \in A,对所有i \in I} $$
如果I为有限集,则这恰好是先前定义的并和交。如果I是 N(自然数集),可以分别定义并与交为:
递归定义 如果一个函数的定义与其自身有关,则称该函数是递归定义的。 为了避免循环定义,函数的递归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性质:
- 必须存在一个称为基准值的叙述,不与函数自身相关。
- 在每一个时刻,函数都与自身相关,但函数的描述必须封闭于基准值。
具备这两个性质的递归函数称为良好定义的。
从 1 到 n 的所有正整数的积称为“n阶乘”,通常记作n!,即:
n! = 1 * 2 * 3 ... (n - 2) (n - 1) n
定义3.2 阶乘函数
1. 如果 n = 0,则 n! = 1
2. 如果 n > 0,则 n!= n * (n - 1)!
设P为一个用来确定f(X)的过程或者递归式,其中f为递归函数,X为输入值。 将P的每一步操作联系一个水平数。P的原始操作步骤规定为水平1;由于递归介入,P的每一时刻的操作的水平数都比其递归代入的水平数增加1。 递归的深度即获得f(X)的P的最大操作水平数。
Fibonacci序列(通常记作F_0, F_1, F_2,...)如下:
即F_0 = 0, F_1 = 1,以后每一项都是其前面两项的和。
定义3.3(Fibonacci序列) 1. 如果 n = 0 或者 n = 1,则 F_n = n 2. 如果 n > 1,则F_n = F_{n-2} + F_{n-1}
定义3.4(Ackermann函数) 1. 如果 m = 0,则 A(m, n) = n + 1 2. 如果 m != 0 但是 n = 0, 则 A(m, n) = A(m - 1, n) 3. 如果 m != 0 且 n != 0, 则 A(m, n) = A(m - 1, A(m, n - 1))
(条件2 经过递归之后,得到的值为1;条件3的情况较为复杂。)
两个集合A与B称为是 对等 的,或 具有同样多的元素,或 具有相同的基数,记作A \simeq B。如果存在一一对应 f: A \to B。
集合A称为有限的,如果对于某正整数n,A 与集合 { 1, 2, ..., n } 具有相同的基数。 如果一个集合不是有限的,就称之为无限的。
我们将基数简单地看做一种分配给集合的符号,两个集合被分配相同的符号,当且仅当它们具有相同的基数。 集合A的基数通常记作 |A| 或 n(A),或 card(A)。
有限集的基数符号是自然(数)的,空集的基数为0;集合 {1, 2, ..., n} 的基数为n。 于是 |A| = n 当且仅当 A 与 {1, 2, ..., n} 具有相同的基数,即A含有n个元素。
具有基数 \aleph_0 的集合称为可数的或无限可数的。有限集和可数集都称为可数的。
定理3.2
可数集的可数并仍然是可数的。
如果A_1, A_2, ...都是可数的,则并集 $$ A_1 \cup A_2 \cup A_3 \cup \ldots $$ 也是可数的。
定理3.3 从 0 到 1 的所有字数的集合 I 是不可数的。
对于任意集合A与B,定义: $$ |A| \leq |B|,如果存在一一对应函数 f: A \to B $$
同样地:
定理3.4 (Cantor)
对于任意集合A,有 $$ |A| < |Power(A)| $$ (其中,Power(A)为A的幂集,即A的全体子集族)。
定理3.5 (Schroeder-Bernstein)
对于集合A和B: $$ |A| \leq |B| \land |B| \leq |A| \implies |A| = |B| $$